社会是否和谐,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每个成员的思想道德和法律素质,而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是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提升国家软实力的重要途径之一。虽然我们经历了几十年法制宣传教育,全区上下的法治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法治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迄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青少年法制教育针对性不强。一些地方青少年法制教育严重缺失,导致青少年犯罪呈低龄化、团体化趋向。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目前,尽管各地学校都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年度教学计划中,但在工作中还存在着诸如授课教师素质不高、讲课内容缺乏针对性、授课形式单一、简单枯燥等问题,致使学生学习热情不高,法制教育课往往流于形式。
二、部分领导对法制宣传教育认识不到位。普法工作不像经济、计生、维稳等其它工作看得见、摸得着、容易出政绩,造成个别领导对普法工作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局面。还有少数领导重视是有针对性的,即法为我所用,工作涉及则立即宣传,不涉及则放之一边。虽然法治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目标考核,但因分值不大,不直接影响领导干部的升迁,致使部分领导重视程度不高。
三、农村和流动人口法制教育工作难度大。本区农村人多地广,难以集中进行宣传教育,分散宣传又缺乏人员和教材,加上不少中青年外出经商,留村的绝大多数是老年、妇女、儿童,这就更加大了普法工作的难度。当今一些农村特别是农村边远地区,买卖婚姻、贩卖儿童、赌博、盗窃等刑事犯罪呈上升趋势;农村老人赡养问题和邻里、山林、土地纠纷等越来越多,增加了社会的管理难度。
四、中小企业法制教育存在盲点。中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规模小且分布面广,一些业主本身素质不高又急于赚钱,因而对加强自身法律学习和员工法制教育的观念比较淡薄,造成劳动合同、劳资纠纷、非法用工、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偷税漏税等案件时有发生。
五、普法宣传手段过于传统。多年来缺少变化的传统宣传教育方式如拉横幅、贴标语、出宣传栏、设法制咨询台、上法制教育课等照本宣科的普法形式效果有限,难以适应新形势下普法工作的需要。
六、管理体制不顺、经费保障不足。普法工作是各级党委、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虽然各级设有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各级四大班子领导担任,但各级普法、依法治理机构都设在同级的司法部门,编制、人员、经费全都纳入司法部门统一管理,形成了司法部门的一个内设科室。规划虽然提到普法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地方财政经费预算难以满足普法工作的实际需求。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普法工作,建议:
一、强化对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青少年教育既要有道德层面的,更要有从小培养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从小规范行为准则。小时不规范,长大才矫正,不但成本高,而且效果差。要增加学生学法的课时,应当一星期上一堂法制课。省教育厅、普法办联合编印针对学生专用的法制统一课本,免费发放,以提高教学针对性和教学效果。
二、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普法力度。领导干部学好法、用好法,才能带动全社会的学法用法,才能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每年要制定领导干部学法计划,并通过法律测试。提高普法在党委、政府综合考评的分值,与领导干部的升迁相挂钩,使领导干部成为学法、用法、守法的表率,以此来推动全民学法、用法。
三、重视农村和企业普法工作。农村普法要创新手段,每个街道配备一台普法专用车,常年不间断地进行宣传。要以身边的人、身边的事、以案说法等群众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时下,一些中小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经营欺诈、恶意欠薪等违法行为时常发生,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要更加高度重视普法工作。普法、人社、工商、经信、农委等部门要制定和实施好法律到农村、进企业的各项工作规划并加以落实。
四、建立经费保障和考核评价机制。建立普法最低经费保障机制,按年人均1元的最低标准,将普法经费列入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建立普法经费使用监督体制,全程监督普法经费使用情况,杜绝挤占、挪用普法经费的现象发生。普法工作考核要在量化上下功夫,考核指标的设定应着重体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现实效果,建立健全长效评估机制,明确创建目标、制定工作标准,定期检查验收,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及时反馈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社会效果,并将考评结果与领导个人实绩相挂钩。
五、加强队伍建设、创新工作形式。普法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加强专职普法人员、志愿者队伍建设尤为重要,要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普法办公室,单独列编,设立专职副主任,吸收专业人员,与司法局合署办公。司法局要创建平台,引入律师、法律专业大学生、司法工作人员、退休老干部等人员,解决志愿者短缺的问题。健全志愿者登记、管理、协调制度,充分调动志愿者积极性,提高志愿者队伍的服务质量。把法制宣传教育与司法行政工作结合起来,打破过去传统工作做法和工作方式,将法制宣传教育渗透到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综治、信访等工作中,使其互为促进、相得益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