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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建筑业抵扣范围切实减轻中小建筑企业纳税负担

作者: 来源: 日期:2017-8-17 19:20:32 人气:704  

民革浙江省委会特约信息员、温州市政协特约信息员、龙湾区编办叶绿绿反映:今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这在很大程度上有效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大大降低了企业纳税成本。但是在建筑行业,仍然存在进项税抵扣困难的问题,当前政策下,建筑业企业负税存在“不降反增”的潜在可能性,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一、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番改革将建筑业营业税税率的3%提高到增值税税率的11%。建筑企业虽然可以通过进项抵扣降低税负,如钢材、水泥、混凝土等建筑原材料,以及运输费用等。在进项税管理方面,能否从供应商那里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成为关键。但是在我国,零售业中,小规模纳税人占据多数,零星材料如地方性材料,石子、沙、矿渣采购往往由个体户供应,连发票都无法获得,更何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又如采用分包形式的建筑工程队,其中大多数不具备资质,层层转包下也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

二、劳务人工费和贷款利息高无法抵扣。据了解,建筑施工企业人力成本很高,约占总成本的30%左右。且近几年人工费用只升不降。建筑业中从事修路、园艺工作等小项目的工程队存在大量的劳务。人工费支出部分主要是发放给每个员工的工资,属于应纳税的增值范畴,没有类似视同缴纳或其他的抵扣政策。与此同时,银行贷款无法抵扣。《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明确:“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资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建筑业由于垫资比例较高,银行贷款普遍额度高、利息大,如果不能从销项额中抵扣,会让原本抵扣就偏少的企业雪上加霜。


三、抵扣不同步。企业的税负率由当期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两个因素决定。实践中,企业实现的销项税额与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同步。如果建筑企业前期获得第一笔备料款,而购买材料、物资等相对滞后,新政策纳税人应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税款,部分工程材料占比较大就会出现前期多缴后期退税。

四、养老保险带征高。近期,建筑业养老保险由原来的根据销售额带征改成根据工资额征收,按照测算,将至少使企业的成本翻倍甚至达到三倍,极大地增加了建筑企业的负担。

针对建筑业营改增后面临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建议建筑企业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尽量从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货商中进货,并在业务中防止漏开、多开和少开发票的发生。增强物资采购、设备购置等业务中索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若从小规模纳税人那里进购材料时,要争取让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最大的税务优惠。

二、建议应按实际劳工发放金额差额纳税,即应纳税额先剔除劳工工资成本再差额纳税。全面营改增后,建议应将贷款服务纳入抵扣范围。对中小建筑企业适当扶持,允许银行利息支出可以抵扣,对借款单位支付的利息可以根据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用于一定额度的抵扣。

三、针对抵扣不同步的问题,建议建筑业获取的首次备料款不应视为销售,先按预收款处理。

四、建议中小建筑业或者财务制度不够健全的企业,短期内还是用原来的销售额带征养老保险。

2016年6月15日

(此文被民革中央、全国政协、温州市委办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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