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政协委员、龙湾区政协常委、民革龙湾基层委主委张雪梅,温州市政协特邀信息员、龙湾区政协委员、龙湾区卫生局医政科副科长王靖、温州市政协特邀信息员、龙湾区政协委员、龙湾区编办监督检查科副科长叶绿绿、永兴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项显招反映:
2011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发布以来,多数省份出台实施细则,有效促进了民营医院的发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鼓励社会资本办医政策仍“悬在空中”,导致民营医疗机构发展困难,阻碍了医疗改革进程。
一、资金来源单一、融资渠道不畅。当前,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主要靠投资人的自有资金,因投资回报周期长,大型综合,民营医院从建设到经营的盈亏平衡往往要8至10年时间。尽管获政策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很难享受到公立医院税费、地价优惠,银行无息、低息或贴息贷款,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土地、车船使用税等多种税费。公立医院通常可以享受政府无偿划拨医院用地的待遇,民营医院只能通过有偿使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如公立医院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人民医院瑶溪院区划拨土地17万平方米,享受政府补助达3亿元。而与其位于同一个街道的民办医院温州阳光中西医结合医院,2012年按照当地的商业用地基准地价核算,通过招拍挂有偿取得出让土地10亩,每亩用地139万元,再加上基础设施建设费及其他费用,前期项目投资已达1.2亿。同处温州地区的温州和平国际整形医院、温州王侨骨伤医院、温州滨海医院等多家民营医院均面临着投入不足的困境。
二、民营医疗机构抵押贷款存在法律障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明确:“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浙江省2013年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加快发展的意见》,明确“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申请抵押贷款,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与上述政策相冲突的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2009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发布《对关于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能否抵押的请示的意见》(法工办发〔2009]231号)文件对上述法律条文进行了解释,规定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中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也属于社会公益设施、按照《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不得抵押。根据这一规定,无论是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民营医院,即使土地资产是通过招拍挂取得,只要是医院或学校用地、用房,相关部门均不办理抵押手续。在我国山东、四川一些省份和浙江部分地市,民营医疗机构因“公益性质”被界定为“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直接排除在抵押登记范围外,因而无权将资产用作抵押贷款。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为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有3家民营医疗机构前期投资达1.6亿元,因资金不足产权不能抵押而举步维艰,在建工程处于停工或半停工状态。
为有序推进医疗改革进程,扶持社会力量办医,破解民营医疗机构资金不足难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搭建医疗融资平台,扩大民营医疗机构融资渠道。鼓励各地由医药协会牵头,成立医疗担保融资公司,帮助条件优秀的民营医疗机构进行担保融资,通过融资担保或直接投资方式,重点扶持一批优秀医疗机构,解决医院的融资难问题。鼓励银行创新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如允许医院以传统秘方、专利权等进行抵押。
二、明确民营医疗机构及其资产性质,将民营医疗机构资产纳入抵押登记范围。民营医疗机构一般是依法设立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司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自负盈亏,不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范畴。同时,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的资产使用性质不是“公益设施”,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不是通过无偿划拨而是通过有偿出让的方式取得,包括不动产在内的所有医疗设施是由医院投资设立。因此,建议明确民营医疗机构及其资产性质,将通过土地招拍挂的民营医疗机构融资视同企业融资,允许产权明晰的民营医疗机构通过资产抵押进行贷款融资。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通过以有偿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产权明晰的房产等为其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的,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担保法》《物权法》做出新的解释,将法工办法〔2009]231号文件中,“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中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不得抵押”修改为“私立学校、幼儿园、医院中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可作抵押、融资”。